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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诉讼档案管理规定实名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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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来客8201    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23/5/23 14:32:19    编 辑   

违反诉讼档案管理规定实名投诉信

投诉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已退休,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被投诉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吴义文,职务:院长,单位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89号,联系电话:027-83417382,邮政编码430034。
投诉事由:严重违反诉讼档案管理规定。
投诉诉求:
1、查清并确认被投诉人违反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事实;
2、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于2023年5月8日、5月16日以案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两次前往硚口区法院档案室阅卷(案号民事判决书(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审判长吴红玲)、(2004)硚民一重字第1号(审判长简宏鳞)。经阅卷后,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严重违反诉讼档案管理规定的问题,为此,投诉人现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档案管理局提出投诉。
一、被投诉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故意不在提供的关键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投诉人于2023年5月8日阅卷时,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了单位公章,而2023年5月16日阅卷时,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仅少数加盖了公章,关键证据的复印件却故意不加盖单位公章(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附后)。
二、被投诉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将本该永久保存的档案定为短期保存。
本案诉讼标的为180万元人民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本案诉讼档案应当永久保存。但投诉人阅卷发现,本案档案保存期限为短期(证明本案诉讼标的的起诉状与证明保存期限的档案封面附后)。
三、被投诉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重要档案材料存在缺失问题。
被投诉人于2002年12月9日向投诉人出具了证据收据(编号为№0026900、№0026901)。但是,投诉人阅卷发现,该证据竟然未保存于本案档案之中(附投诉人保存的该证据收据中的第二页一份)。
四、被投诉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将当事人没有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归档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下列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未向被投诉人提交: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武行终字第7号;
2、湖北省卫生厅行政复议裁决书鄂卫复裁【1999】01号;
3、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卫发监复发【1999】第2号;
4、关于不予受理重新组织魏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复函(鄂医鉴函【2001】1号);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鄂医鉴【1999】26号;
6、《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上列六项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未向被投诉人提交,但投诉人阅卷时发现,上列六项证据被归档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上述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投诉人现依法向其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硚口区档案管理局提出投诉。请贵局针对投诉人所投诉的上述四项违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并予以确认。同时,投诉人请求贵局将以上调查确认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档案管理局
投诉人魏崇敏
2023年5月23日
后附: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民事判决书(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2004)硚民一重字
第1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所投诉的案件档案具体案号);
3、证据清单(证明未加盖单位公章);
4、民事一审案件正卷目录二份(证明未加盖单位公章);
5、硚口区人民法院卷宗(证明未加盖公章与保存期限为短期);
6、证据收据№0026901(证明档案缺失重要证据材料);
7、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诉讼标的);
8、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武行终字第7号;
9、湖北省卫生厅行政复议裁决书鄂卫复裁【1999】01号;
10、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卫发监复发【1999】第2号;
11、关于不予受理重新组织魏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复函鄂医鉴函【2001】1号;
1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鄂医鉴【1999】26号;
13、《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14、本投诉信一式二份(投诉人自存一份)。

说明:以上第8~13项证据材料为双方当事人均未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但档案中却记载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卷宗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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